纲盐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消费经济学大辞典》第678页(333字)

明代后期,国家为调剂盐的消费对商人购销食盐的改革管理法。

明代神宗年间,由于官场产盐不足,使商人盐引积压,影响到食盐的购销。国家为疏导盐引,于万历四十五年(公元1617年)采纳盐法道袁世振的建议,立行纲法。

其内容是,将各商立领盐引分十纲,编成纲册,每年以一纲行积引,九纲行新引,纲册许各商永为己有盐本,称“窝本”,每年国家照纲册按旧本发行新引,无名者不得加入。

从此,官不收盐,由商人和盐户直接交易,把盐的收买和运销权均托归于商,并得世代相传。

清道光十一年(公元1831年)一度为票盐法所代替,但不久又变相恢复。纲盐法实际是国家通过疏导盐引,放宽对盐的控制,由官收改为商收商销,国家只控制掌握盐税的征收,简化了盐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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