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金纳 超越自由与尊严 1971(1)
出处:按学科分类—综合性图书 江西人民出版社《西方心理学名著提要》第161页(5391字)
斯金纳在1971年出版的《超越自由与尊严》一书是他的重要的着作之一,该书一经问世便成为风靡北美的畅销书,随即流行世界,迄今已出售百万册以上。该书的出版被美国《科学新闻》称为“20世纪心理学中最重要的事件之一”。在书中,他根据行为主义的原理,对传统人文研究和继承了传统人文研究方法的深层心理研究运动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并指出人根本不可能有绝对的自由与尊严,人只可能是环境的产物,因此,人类面临的首要任务是设计一个最适合自己生存的文化与社会。下面我们根据该书的中译本,就其主要章节和内容作一介绍。
第1章 行为技术
在现代西方心理学中,从事人类深层心理研究的心理学家都深受传统人文研究的影响,认为人的行为产生于人的内在心理状态与心理过程,是内部心理活动的结果。因此,他们将人的内在精神世界作为其研究的主要对象。在这一章,斯金纳为回击人们对自己的理论的种种攻击,他首先全面清算了传统人文研究的种种弊病。在他看来,人文研究与科学研究相比,几千年来的成就与进步可以说微乎其微,科学已发展到了能将人送上月球的电子时代,而人文研究却还在柏拉图和亚里斯多德划定的圈子里徘徊。造成这一可悲局面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传统人文研究的错误方法。长期以来,人文研究一直诉诸荒唐的“心灵主义”,在研究人类现象与规律时,不是从人的外显行为来进行客观的考察,而是依赖于用人的种种主观因素来解释人的行为,如人的观念、欲求、本能、情感、人格、意识等。这样,人就被分裂为二:内在人和外在人。内在人像司机驾驶汽车一样驾驶着外在人。内在人饿了,外在人就会吃东西;内在人想要什么,外在人就会去获得什么;内在人产生了冲动,外在人就会去发泄;..…·总之,内在人意欲行动时,外在人就执行。斯金纳认为,这样的研究方法不可能产生任何科学的结果,因为我们完全无法对一个人的主观心理活动进行客观的验证,任何对其主观心理活动的解释都不免包含相当部分的推测和臆断,从而陷入毫无意义的玄学。相比之下,科学研究早就抛弃了主观臆断的方法,采取了相当客观的观察与试验,仅仅根据事物的客观变化事实来发现其运动规律,而不考虑事物在运动和变化时有什么主观想法。正因为如此,科学才能够取得飞速的发展。人文研究要想取得跟科学研究一样的进步,就必须摒弃陈旧的主观主义的研究方法,同时发展出一门能对人的行为进行客观分析的行为科学。为此,斯金纳在书中提出:我们可以按照物理学和生物学的途径,直接探讨行为与环境的关系,而不去理睬臆想的心理中介状态。物理学的进步并不是因为更直接地观察下落物的喜悦,生物学也不是因为观察生命精神的本质而取得进展。而且,我们也不必试图通过发现什么自主人的人格、心理状态、情感、个性特征、计划、目的、意图或别的特点,来推进一种新的科学的行为分析(中译本,第13页)。
第2章 自由
传统人文研究其主要错误就是关于人的自由的主张。在本章,斯金纳作了详细的分析和尖锐的批评。
斯金纳认为,人的绝对自由是不存在的,任何人都无时无刻不处于环境的各种控制之中,其行为既要受到各种刺激的制约,也要受到各种行为后果的影响。也就是说,人的行为都要相倚(Contingency)于一定的环境刺激与强化作用,都处于一定的客观相倚联系之中。我们通常所说的自由不过是摆脱了有害的事物或不利的控制,而并非摆脱了一切控制。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人类应该如何避免和改变环境中那些对自己不利的控制因素,促进并完善那些有益的控制。
传统人文研究却看不到这一事实,错误地将自由看成是人在不受任何控制时而可以为所欲为的状态,是人的内在自由意志的表现,按莱布尼茨的观点:“自由即是为其所欲为的权力。”而伏尔泰则说:“当我能做我想做的事的时候,我就有自由。”可是这两位作家还有别的结论。莱布尼茨说:“……或者,自由即是欲求其所能得的权力。”伏尔泰则要坦率些:“我没法不去想我确实想得到的东西。”(中译本第36页)因此,他们对任何形式的控制都不分好坏地一概加以否定。这种见解不仅使传统人文研究因违背客观事实而丧失了科学性和有效性,也因盲目反对于人有利的控制而使人类利益受到损害。
此外,传统人文研究尽管在反对专制、争取自由的斗争中对人类有过重要贡献,但由于它把自由仅仅看成是人的一种内心感受,即“错误地用心理状态或感情来划定自由的意义”,所以它不能真正有效地帮助人们认识并摆脱那些不利后果被推迟了的或被掩盖了的刺激。例如,根据传统自由观点,任何人都会反对政府用囚犯作强制性的药物实验,但如果政府用减刑等诱使囚犯自愿接受实验,传统自由观就可能使人感到茫然而不知道是否该加以反对。相反,行为科学却能立即指出政府的作法——无论是强迫还是引诱——应该受到反对,因为它都是在对人施加一种可能产生严重不利后果的刺激,都是一种对人不利的控制。
第3章 尊严
对于尊严,斯金纳的看法也一样,他认为人并不具有绝对的尊严。人之所以自认为有至高无上的尊严,乃是因为人自以为人类文明的一切成就皆出自人的自由意志,是人自身的创造结果。但由于人事实上并非自由,人的所作所为都不过是环境中的各种客观相倚联系的作用所致,因此人的绝对尊严是不存在的。人的尊严感都产生于别人对自己的褒奖。通常,当一个人的好行为显然是出于不得已的外在原因时,我们不会给他任何褒奖;反之,当一个人的好行为并不出于任何明显原因时,我们则会高度褒奖他。但是,科学的行为分析却揭示了人的行为都主要是由外界环境引起的,这就意味着人不应该获得任何褒奖,而人的尊严也就荡然无存。正像斯金纳指出,撇开科学分析的技术的应用不谈,基础的科学分析本身就已降低了人的尊严或价值,人们似乎还得不到任何补偿。正是在科学进步中,人们对环境作用的认识越来越深入,自主人的功能也就一个一个被揭示出来而化为乌有了。科学的概念使人显得卑贱,因为自主人已无值得羡慕的东西了。如果说“敬慕”是指因令人惊叹而博得赞美,那么我们所敬慕的行为就是我们尚无法解释的行为。但科学最终会找到关于这类行为的相当完善的解释,它的目标正是摧毁这种行为的神秘性。尊严的维护者会反对这样做,但这种反对将延缓人类的一项伟大成就;从传统意义来讲,人类因这种成就可获得最高的荣誉,并因此会受到最高度的钦慕(中译本,第58页)。
传统的人文研究则相反,认为人的一切成就均出自人的自由意志或美德,而非外界所使然,因此人应当享受最高的褒奖,从而具有无上的尊严。但是,这种见解显然与客观实际不符,它不断被科学的发现证明是荒谬的。传统人文研究为了维护人的这种本不存在的尊严,竭力用各种内心因素来说明人的行为是自主的,使人的行为罩上一层神秘莫测的面纱。传统人文研究的这种作法势必掩盖人类行为的真正原因,阻碍对人类行为进行客观的科学分析,因此“成了人类进步与发展的障碍”。
第4~5章 惩罚及惩罚的替代
在这一章,斯金纳详细讨论了惩罚之于自由与尊严的关系,认为“一个人受到惩罚的威胁时,他也根本享受不到自由或尊严。而不幸的是,社会上的各种惩罚依然十分普遍,试图通过惩罚来达到人的行为的合理化,似乎有许多的难题。首先是人们能够创造许多行之有效的逃避惩罚的方法;其次是创造一个不易受罚的环境虽然十分理想,除了修道院式的模式外,难有别的好方式;三是惩罚并不能有效解决有害行为。毫无疑问,这些手段常常会相互冲突,而且还可能产生预见不到的后果。事实已经证明,禁酒并不能控制酒的供应量,而隔离异性也许会导致有害的同性恋。一种极易得到特别强化的行为如果受到过分压制,那么这可能导致被压抑者背叛施加惩罚的群体(中译本,第65页)。”
按斯金纳的设想,行为主义者的任务是,要使生活少一些惩罚,这样就能使人们把原来耗费在逃避惩罚方面的时间和精力解放出来,以便能从事更多的强化性活动。我们要为之努力的是设计更好的环境而非更好的人。因此在第5章惩罚的替代中,斯金纳设想了多种替代惩罚的措施:自流放任法、助产控制法、指导法、依赖事物法、改变思想法。该章最后指出,只有采取温和的非消极控制形式,自主人的自由与尊严才似乎能得到保障。
第6章 价值
斯金纳对传统的人文研究关于价值的理解进行了剖析和批判。首先,他认为传统人文研究将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作武断的划分是一个极大的谬误。根据传统人文研究,事实判断是关于某一客观事实真假的判断,而价值判断则是关于某一行为是否应该的伦理判断。前者有可以加以验证的客观标准,是科学探讨的范围;后者却没有可以验证的答案,因此不是科学研究的范围。斯金纳不同意这种看法,他提出任何价值判断实质上都是关于事实的判断,而任何道德规范都不过是客观的相倚联系的反映。例如,“你应当讲实话”这句价值判断实际上是陈述一个事实,即你如果讲实话,你就能受到正强化;而“勿偷盗”这一道德律令不过是说:你如果偷盗,就会受到惩罚。因此,价值判断和道德规范都应属于科学研究的范围。
其次,斯金纳还认为传统人文研究是以主观感觉来判断价值的,似乎感觉好的东西就是有价值的,而感觉不好的东西就是没有价值的东西。但这是一个错误,因为同一刺激在不同的情况下可能使我们产生完全不同的感觉,我们根本不可能获得始终一致的感觉,因此主观感觉不能成为价值的标准。事实上,我们认为好的东西不过是能产生正强化的东西,即正强化物;坏的东西不过是负强化物,即当我们逃离和避开它们时,我们的行为就会受到强化。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常用语言来反映和强调这种客观的强化性相倚联系,把一切会受到正强化的行为称为“好”和“善”,同时把一切会受到惩罚的行为称为“坏”与“恶”。传统人文研究却认识不到这一点,误以为人们用语言表述的善、恶都是其内在的价值观念和道德感受,因而一味地用主观的良知、善恶感等来解释人的价值与道德,这就不可避免地要走进“心灵主义”的死胡同。
第7~8章 文化的演进及其设计
斯金纳基于自己对价值问题的独特理解,进一步提出了本书的核心问题:文化的演进及其设计。他认为,文化是一个民族、一个社会在各种相倚联系基础上产生出来的习俗行为。任何文化都处于不断变化的演进过程之中,既可能生存下去,也可能灭亡。因此“除了个人和社会的利益,一文化的生存也是一种值得重视的新价值”。为了使我们的文化能长期生存下去,就必须对它重新设计。行为科学在这方面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它能够通过对人类行为的客观分析,“指出需要产生哪些行为,修正哪些行为,然后据此来安排出相倚联系”,从而创建一个富有生命力的文化。
但是,文化设计不免要碰到一些问题。其一,在对一文化的整体设计中,同时可能存在着3种不同层次的价值,即个人价值、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设计者如果是一个个人主义者,他个人的利益可能被当作整个文化的“终极价值”;如果他过分关注社会的利益,其设计又可能牺牲个人利益;如果他主要考虑的是文化的生存,其设计又可能仅仅注意到文化的兴旺发达。因此,文化设计应充分考虑这3个方面,使其达到平衡与兼顾。
其二,行为技术是一种中性的东西,既可以被恶棍利用,也可以为圣人采用。这样,在文化设计中就会产生控制者与被控制者之间的关系问题。为了避免一些人处于另一些人的绝对控制之中,斯金纳提出文化设计者必须考虑两点:一是安排有效的反控制,使控制与反控制之间保持平衡;再就是使控制者也成为他所控制的群体的一员,民主社会的特点之一就是控制者同时也是被控制者。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避免控制者滥用控制。
其三,行为科学是根据实验室里获得的知识来对现实社会进行文化设计的,这就不免产生简单化的问题,因为社会环境比实验室的情况复杂得多。但斯金纳认为,物理学、生物学等不也是将实验室的结果应用于现实世界的吗?简单化的问题完全可以在行为科学的不断发展中得到逐步解决。
第9章 人是什么
这是本书的最后一章,为了对上述理论作进一步修补及完善,斯金纳对人与环境的关系作了说明,认为“人受着环境的控制,但环境本身却几乎完全是由他自己创造的”(中译本,第208页)。人在“着手改变环境时,他起着双重的作用:一是起着控制者的作用,即起着对控制性文化进行设计的作用;一是受控者的作用,即充当文化的产物”(中译本,第209页)。尽管斯金纳看到了人与环境的某些辩证之处,但他最终仍然未能将人既受环境的影响同时又反作用于环境这两个方面统一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