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体工程施工质量的基本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建筑工程施工实用技术手册》第169页(1678字)
(1)砌体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块材、水泥、钢筋、外加剂等材料,还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检报告。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2)在砌筑基础前,应校核放线尺寸,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4中的规定。
表3-4 砌体工程放线尺寸的允许偏差
(3)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砌,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基础扩大部分的高度;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接槎。
(4)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500mm,洞口净宽度不应超过1m。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地区,建筑物的临时施工洞口位置,应当会同设计单位确定。临时施工洞口应做好补砌工作。
(5)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架眼:120mm厚度的墙、料石清水墙和独立柱;过梁上与过梁成60°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砌体门窗洞口两侧200mm(石砌体为300mm)和转角处450mm(石砌体为600mm)范围内;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范围内;设计不允许设置脚手架眼的部位。
(6)在进行施工脚手架眼补砌时,灰缝应填满砂浆,不允许用干砖进行填塞。
(7)设计要求的洞口、管道、沟槽应于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未经设计同意,不得打凿墙洞和在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对于宽度超过300mm的洞口上部,应设置过梁。
(8)尚未施工楼板或屋面的墙或柱,当可能遇到大风时,其允许自由高度不得超过表3-5中的规定。如超过表中限值时,必须采用临时支撑等有效措施。
表3-5 墙和柱的允许自由高度
注:1.本表适用于施工处相对标高(H)在10m范围内的情况。如10m<H≤15m,15m<H≤20m时,表中的允许自由高度应分别乘以0.9、0.8的系数,如H>20m时,应通过抗倾覆验算确定其允许自由高度。
2.当所砌筑的墙有横墙或其他结构与其连接,而且间距小于表列限值的2倍时,砌筑高度可不受本表的限制。
(9)搁置预制梁、板的砌体顶面应进行找平,安装时采用坐浆法。当设计无具体规定时,应采用配合比为1∶2.5的水泥砂浆。
(10)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应分为A、B、C三级,并应符合表3-6中的规定。
表3-6 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
(11)设置在潮湿环境或有化学侵蚀性介质的环境中的砌体灰缝内的钢筋,应当采取防腐措施。
(12)砌体工程施工时,楼面和屋面堆载不得超过楼板的允许荷载值。施工层进料口楼板下,宜采取临时加撑措施。
(13)分项工程的验收应在检验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检验批的确定可根据施工段进行划分。
(14)砌体工程检验批验收时,其主控项目应全部符合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02)中的规定,一般项目应有80%及以上的抽检处符合验收规范的规定,或偏差值在允许偏差值范围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