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土地权属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59页(597字)

新西兰土地所有制度最初源于英国的土地制度。19世纪30年代,英国殖民统治者占领新西兰,颁布法令,成立新西兰公司,在伦敦拍卖新西兰的土地。1840年,英国政府与土着民族即毛利族族长签订《威坦哲条约》,规定只有英国皇家有权从毛利人那里购买土地;英国皇家可以自由处置购买土地,可重新赠给或卖给毛利人,作为毛利人私有土地。1842年,英国议会通过法案,决定新西兰的所有土地,除城镇地基外,均公开拍卖。1865年,新西兰颁布法令,决定成立毛利土地法院,处理毛利人土地权属问题。1947年,新西兰完全独立后,根据《宪法》和土地法律规定,全国土地分为国有土地、毛里土地、私人土地三类:(1)国有土地,按照1948年《土地法》规定,主要是山地、森林、公园、河、湖及其他公有土地。国有土地出让后,即变为自由(私人)产权土地。国有土地原由土地和测量部作为固定的产权代表,统一管理。该部后于1990年改名为测量和土地信息部。(2)毛利土地,按《毛利人土地法》规定,当地的土着民族毛利可以拥有一定数量的土地,土地所有权归毛利族拥有,并且神圣不可侵犯。(3)私人土地,按《土地法》规定,包括私人建设的住宅和兴办的牧场,还包括私立学校、机场用地。私有土地作为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政府可对私人土地进行利用规划、估价、收取地产税、登记管理;可根据法律规定购买或征用私人土地。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