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工作场所厕所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69页(259字)

新加坡《公共环境卫生法》第57节第1条规定,用作工作室或者工作场所的任何房屋必须在行政长官认为适当的位置上设有足够的厕所,要考虑到工作室或者工作场所中的雇员人数或者参加人员数;如果有两性人员被雇用或者参与工作,对于两性人员应有足够的分隔的厕所,除非行政长官认为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没有必要设置分隔的厕所。第2条规定,如果行政长官认为在任何工作室或者工作场所不符合前述第1条的规定,则可通过书面要求工作室或者工作场所的所有人或者占用人对现有厕所进行改造,增设必要的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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