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都府县国土综合审议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15页(265字)
日本《国土综合开发法》第6条规定:(1)为了对都府县综合开发计划,以及实施计划的必要事项进行调查审议,都府县可以依据条例设置都府县综合开发审议会。(2)为了对地方综合开发计划,以及实施计划的必要事项进行调查审议,相关的都府县可以通过协商,制定规章,设置地方综合开发审议会。(3)相关的都府县依据前款规定缔结的协议,必须经过该都府县议会通过。(4)除前面各款做出的规定以外,都府县综合开发审议会和地方综合开发审议会的设置、组织和运作等方面的必要事项,必须通过条例或者规章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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