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16页(596字)

新加坡土地法律体系由诸多单行法律、法规共同组成。主要包括:(1)《土地权属法》,对土地权属登记机构、权属的初始登记、登记的效力、土地权属的转让、土地权属的抵押与留置、土地权属的租赁、地役权、不动产转让等作出规定;(2)《土地征用法》,主要对国家征用土地的程序、赔偿额、当事人不服时的诉讼等作出规定;(3)《规划法》,主要对土地规划的制定、增设和更改、土地开发和开发税征收、缴纳等作出规定;(4)《国有土地法》,主要对国家土地的法定转让和租赁、无条件继承的不动产的转让等作出规定;(5)《侵占国有土地法》,主要对处理非法侵占国有土地的司法程序作出规定;(6)《土地契约登记法》,主要对可登记的文件、登记的先决条件、文件的优先权、费用等作出规定;(7)《滩涂法》,主要对滩涂开发利用中的有关问题作出规定;(8)《土地税征收法》,主要对地税征收官征收土地税的形式、程序、违法处罚等作出规定;(9)《土地改良法》,主要对农业用地改良、修筑堤防、灌溉工程、排水工程等作出规定。除此,新加坡还制定了《界标法》、《边界及测量绘图法》、《土地测量员法》、《土地权利(地屋)法》、《土地转移法》、《物别物业法》、《联邦土地局法》、《土地局授权法》等。新加坡政府在颁布的《土地官员手册》中,对国有土地的割让、土地的强制征用、国有土地管理等工作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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