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土地原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17页(488字)

印度尼西亚《土地基本法》中,规定了国家土地管理基本原则:(1)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领域内的所有领陆,包括土地表面、地层内部和领水的底土都是国家财富。其管理和安排的最高支配权由国家掌握。(2)国家可将包括土地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等在内的各种土地权,授予个人、集体和法人并为其所占有。(3)所有的土地权都具有社会职能。(4)为了不损害公共利益,不准超额占有和控制土地。(5)任何印度尼西亚公民,不论男女都可同等获得某一土地权,并为本人及其家属从中收益。(6)享有农业土地权的任何个人和法人,原则上都必须自己积极耕种或经营,防止任何形式的剥削。(7)国家可与他方共同开办土地方面的合作经营;政府制止在土地经营方面存在的由组织和个人垄断的私人企业。(8)国家政府应根据发展社会福利、文化公益事业,发展农业、牧业、工业、移民业和矿业需要制定土地总规划和管理条例。(9)保护土地,使土地肥沃和免受破坏是每一个人、法人或机关的义务,并应重视经济弱小单位和个人的利益。(10)为了公共利益,土地权可以被收回,并按法令规定予以适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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