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里兰卡土地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18页(477字)
斯里兰卡1948年独立后重视土地制度立法。1956年,自由党执政准备进行土地改革。于1958年颁布《稻田法》,决定改变传统的租佃关系,减少地租,对私有土地实行限额,改变土地占有情况。1966年,议会通过《宁达加马土地法案》,决定废除宁达加马封建贵族领地,由佃农或小土地持有者所有。1970年联合阵线执政后,对农业进行重大改革。1972年议会通过《土地改革法案》。1973年通过《农业生产力法》,决定设立农业生产力委员会,执行并协调农业土地改革具体政策。1975年,议会通过《土地改革法修正案》,宣布接管外资经营的种植田土地为国有。1977年,统一国民党执政,于1979年颁布《农业法》,对地租数量和允许佃农租种土地的数量进行较大调整。规定在地租数量上,佃农租种的每公顷稻田向地主交纳773.5公斤稻谷或交产量的1/4,二者取其高者;限定每个佃农最多租种两公顷土地。同年,议会通过《土地授权法》,对向无地农民免费分配土地问题作出规定。新政府还公布了允许农民自由处理土地,允许私人经营国营种植园土地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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