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1919年土地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20页(311字)
德国1919年公布《德意志共和国宪法》简称魏玛宪法,其中第153条规定:(1)国家保护私人所有权,其内容及限界由法律决定;(2)为公共福利并有法律依据的条件下,可征用土地,但需付给相当的补偿;(3)所有权伴随义务,其权利行使,应对公共福利做出贡献。第155条规定,土地的分配及利用,应由联邦监督,以防不当的使用,以期德国人均受保障;因应住宅的需要,奖励拓殖开垦或发展农业,土地所有权可征收,家族内的土地财产应废止;土地的耕种及开拓,为土地所有者对于社会的义务;土地的价值的增加非由投资或人工而来的,其福利应归社会;土地宝藏均在国家监督之下,私人特权,可以法律转移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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