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居住区土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24页(660字)

尼亚1991年《土地法》第25条规定,位于居住区内、原属于已死亡的并无继承人的合作社员或其他人的土地,转为乡、市和大城市的财产并由政府管理。可以通过买卖、租借或转让使用权的形式供请求建造住房而无土地的人使用,或者依法建设社会文化设施和生产设施,或者用于第23条规定的赔偿。在执行第一款规定之前,土地将根据其原有用途登记和使用。第35条规定,位于居住区内、在公布本法之日由市、乡政府管理的属国家财产的土地转为乡、市或大城市的财产,适用于第25条规定的土地法律制度。位于居住区内的国有土地,根据法律永久或短期为私人建房提供的土地,或因从国家购买住房而得以使用的土地,根据这些住房现有者的申请,全部或根据情况,按占有住房的比例转为他们的财产。按照1974年第58号法律《关于城乡规划化法》第30条规定的条件作为建设住宅分配使用的土地,所有权仍归现在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人即住宅所有者。在居住区内没有建筑和与规划化无关并由市政府管理、据1966年第712号法令规定被认为是国家财产的土地,可根据申请,归还原所有者或其继承人。第70条规定,任何形式的新建筑必须设置在居住区内。某些因其性质会造成环境污染的建筑除外,它们可设置在居住区外。在这种情况下,建筑的设置将按照生态研究报告,经环境保护机构同意才能确定。同样,那些因其性质而无法在居住区内安排的建筑以及动物养殖场也可除外。第77条规定,居住区内土地以在地区土地册中登记的1990年1月1日的状况为准,只能按法律规定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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