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农业土地合作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25页(314字)

保加利亚1992年《农业土地所有和使用法》第27条规定:(1)其土地已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所有者、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或在农业生产合作社基础上建立的其他农业组织的成员,以及与这些组织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人均有权得到上述组织财产的股份。得到股份的数额在他们所作贡献的基础上确定。在扣除未付清的工具费后,在加入的土地和工龄同等比重的情况下,按本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分配股份。如果有权持股者没有加入土地和基本生产资料,则他们的劳动投入不得少于5年时间。(2)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有权在终止自己的社员资格时得到自己的股份。(3)在本法生效之前终止自己的社员资格的人及其继承人也有持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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