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丹土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26页(425字)

苏丹曾长期受英国殖民统治。1956年独立后,着手发展民族经济,发布土地管理法令,宣布从英国殖民当局手中接收全部土地为国有土地,实行村社所有制、私人所有制、政府所有制。根据法令规定,部落酋长是村社土地所有主,由其将土地分配给村社成员使用,村社成员以劳务或实物交纳地租,部落酋长和村社富裕成员可以出租牲畜或雇人放牧。在私人土地所有制集中区,农民租种地主土地,以劳务、实物和货币偿还。在苏丹,政府拥有的土地占很大比重。按照规定,政府可以把部分土地拨给国营农场,另外一部分出租。出租时给予合作社优先权。国营农场土地可以出租给农民耕种,国家负责提供水、种、化肥和农药等,农场负责清理和平整土地,农民负责生产,三方按比例分给收益。私营农场主要由富商、政府官吏和当地封建贵族出资筹建,国家授予土地,征收较高的土地税。合作社是农民依法合股经营的生产单位,可由10多个入股者集资组成,土地由国家授予,每年征收土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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