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桑比克土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26页(544字)

莫桑比克历史上曾长期遭受葡萄牙殖民统治。殖民政府为鼓励白人前来移民,自1901年起颁布一系列土地法令,以给予特许权的方式,将大面积土地授予葡人、果阿人或外国私人公司。极少数非洲人也有获得特许权的。1975年6月25日,莫桑比克宣告独立后,颁布《宪法》,宣布莫桑比克所有土地被收归国家所有。1976年10月,政府颁布《土地法》,鼓励合作生产。该法将土地分成6等:农业、畜业、林业用地;城镇中心和公社村用地、工业用地;文化、娱乐和运动用地;保护地区、历史遗址及纪念馆等;森林及野生动物保护区。该法规定,申请用地时,必须说明意图,如用于合作生产,既免付地租,又不受时间限制;而私人农场既要付地租,又有一定的使用期限。批准使用土地的权限,根据土地面积大小,分别由部长委员会、农业部或省长批准。20世纪80年代,政府为改变农业落后状态,不断调整农业政策,1983年政府决定将国营农场分散下放,重点发展小农户生产。1987年政府开始实施4年经济恢复计划,尤其强调农业的恢复与发展,特别重视家庭式个体农业生产方式。为此,政府修改《土地法》,决定将个体农户的土地租用期由15年延长到50年。由于实行了新的土地政策和措施,使莫桑比克农业开始有了明显起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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