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地土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32页(563字)

海地于1804年独立后,颁布土地法令,宣布废除奴隶制,禁止外国人在海地占有土地。20世纪初,美国武装占领海地,颁布新的土地法令,废除外国人不得拥有土地的法令,规定小农可从庄园主和国家手里租种土地,实行实物租佃制。农村土地高度集中。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海地政府加强土地管理和立法。1987年颁布《海地共和国宪法》。宪法规定:(1)禁止出于政治原因对土地等不动产实行国有化和充公,但土地改革范围的情况除外。(2)土地所有者必须耕作,并保护土壤,尤其须防止水土流失。违背这一义务者将按法律规定惩罚。(3)土地等财产权不得延伸到海岸、泉源、河川、水道、矿藏及采石场。这些占地均为国有财产之一部分。(4)国家将制定法律保证土地所有者分享开发自然资源的权益。(5)按照领土整治计划和有利于有关社团的福利,法律将在土地改革的设想下制定划分和合并土地应具备的条件。(6)小区居民有权开发坐落在私人领地内的国家土地。(7)设立“国家土地改革局”专门机构以组织对土地结构的改造,实现土地改革,造福土地经营者。该局制定土地政策,通过兴建基础设施,保护和整治土地来提高生产率。宪法还规定,居住在海地的外国人,享有拥有房地产的权利,但决不可以从事房地产买卖;外国人不准在海地陆地边境的接壤地拥有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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