斐济土地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34页(470字)
斐济独立前,曾沦为英国殖民地,印度人作为英国的合同工移入后,土地等问题经常引起斐济和印度两族间的纠纷。为此,殖民当局于1945年颁布《斐济族事务法令》,重新确认当地斐济人对土地等的拥有权。1970年10月,斐济独立后,政府颁布《土地出售法》,决定限制非公民购买土地,打击土地投机。1990年7月,重新颁布《斐济宪法》,规定不得强制征用土地等个人财产。土地所有者或占有者必须实行土壤保护和农业开发、改良,否则将被国家征用,并给予合理补偿。宪法规定,由议会两院重新表决通过下列有关土地的法律、法令草案:(1)《斐济族事务法令》;(2)《斐济发展基金法令》;(3)《国土法令》;(4)《国土托管法令》;(5)《罗马图岛法令》;(6)《1959年罗图马岛土地法令》;(7)《农业地主与佃户法令》;(8)《巴纳巴岛土地法令》;(9)《巴纳巴岛租界法令》等。还规定:如果修改条款影响斐济族的土地、惯例或习惯法权利,则该法令草案必须在参议院的最后表决中获得参议员中至少6名参议员的赞成始得在参议院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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