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1959年土地规划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37页(365字)

1959年,瑞典联邦政府颁布《建设条例》,进一步完善1947年土地规划立法内容。该条例主要对民用建设和其他建设活动选址用地标准作出规定。并对土地规划制定程序提出要求:(1)拟定土地规划草案时,要征求土地所有者、公共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意见,无此程序的规划草案将不被批准。(2)要允许公众参与,无论个人或团体,都有权对草案提出书面意见,地方土地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对这些意见作出评议。(3)地方行政决策时,郡级行政区和每个地方自治机构都可参与,决定规划草案的取舍。(4)司法决策时,可由郡行政委员会审查土地规划方案,对规划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作出裁决。如草案被否决,它将没有法律效力。同时,郡行政委员会还负责检查土地规划制定程序中有关公众参与问题,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土地规划亦应被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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