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农用地调整交接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41页(345字)
南斯拉夫1965年《农用地使用基本法》第64条规定,在土地调整总额的土地划分给各参加者之后,在财产方面不再必要的公用权、负担和限制应予以取消。如果考虑到土地调整总额中土地应有新的划分,则可以规定财产方面的新的公用权、负担和限制。第65条规定:(1)土地调整的参加者从土地调整总额中所获得的土地,根据有关该土地调整总额的划分决定的法律有效性,成为参加者的财产和拥有实际使用权。(2)土地调整总额中的土地、房舍和其他建筑设施的交接工作由主管机关进行。(3)农用地的交接工作一般在作物收获之后进行。第66条规定,主管机关在有关土地调整总额的划分决定在法律上生效之前,可以根据土地调整参加者之间的相互协议,完成土地、房舍和其他建筑设施的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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