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巴尼亚土地规则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41页(406字)
阿尔巴尼亚1991年《土地法》第23条规定,有下述行为之人员:违反本法和部长会议有关这一问题的文件规定;不是自己利用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而转让给第三者;不按规划采取土地保护措施;未经批准进行建筑;不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恢复土地的肥力;其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状况没有合法原因而发生变化时,没有及时通告地籍部门。如所有这些违反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将由区地籍部门负责人决定处以2000-50000列克之行政罚款。无论以何种形式违法占用、损坏或浪费土地者将受刑法制裁。第24条规定,规划、分配、登记、更改、转移所有权、评估和出售土地等工作准则以及地籍部门的任务将由部长会议另行规定。第25条规定,根据本法获得所有权的土地按照即将通过的继承法条款进行继承。第26条规定,1987年2月21日通过的第2686号《土地保护法》以及所有其他与本法相抵触的法规宣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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