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土地区划整理事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45页(431字)
日本《土地区划整理法》第3章规定:(1)为准备或实施土地区划整理事业者可按本法规定进入他人占有的土地进行测量或调查,造成损失时应给予必要赔偿;对于拆迁造成损失亦应给予赔偿;可按本法规定代替土地的所有者办理土地的分割和合并手续。(2)对施行地区内有关换地计划的决定与认可、宅地土地面积的合理确定、借地土地面积的合理确定、换地的金额清算等作出规定。(3)对暂时换地的指定、管理、补偿和暂进清算作出规定。(4)对换地处理中的有关问题作出规定。(5)对施行者向不同权利者分别交付宅地减价补偿金作出规定。(6)对施行者征收清算金或交付清算金、清算金等的抵消、存在抵押权等的清算金的信托等事项作出规定。(7)对权利关系的调整作出规定。对于因实行土地区划整理事业,致使拥有地上权、永佃权、租借权的土地在使用上受到妨碍,认为从前的地租、佃租或租借费不合理时,当事者不受契约条件的约束,可要求增加或减少,可以解除契约,放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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