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土地区划费用负担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44页(388字)
韩国《土地区划整理事业法》规定:(1)区划整理事业所需费用由施行者担负。地方自治团体施行的区划整理事业,其所需费用,可按规定由国家担负一部分。(2)建设部长、有关市长及道知事可依法命令受益的道、市、郡担负其区划整理事业所需的部分费用。(3)在以公共设施设置为主要目的区划整理事业时,其区划整理事业所需费用,可让进行新建或变更公共设施的人在取得公共设施用地所需费用的范围内担负全部或一部分。(4)因区划整理事业明显受益的,施行者可让受益者担负一部分所需费用。对不缴纳者,可依法强行征收其担负金。(5)为促进区划整理事业而特别需要时,在预算范围内,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可补助施行者一部分费用,专款专用。(6)对因区划整理事业而产生的收入金,如替费地及保留地的出售金、清算金的征收金等,施行者不得作为区划整理事业以外的其他目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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