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土地用途划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46页(234字)

1990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土地立法原则》第2条规定,根据专项用途苏联的全部土地划分为:(1)农用地;(2)居民点(城市、城市型村镇和农村居民点)土地;(3)工业、交通、通讯、国防和其他用途土地;(4)自然保护、保健、休养和历史文化用土地;(5)森林资源土地;(6)水资源土地;(7)备用土地。本条还规定,在少数民族和民族集团居住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地方可以由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法律规定使用上述各种土地的特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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