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国土计划实施调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47页(235字)

韩国《国土建设综合计划法》第5章规定,政府或地方自治团体在国土的利用、开发和保全方面要进行必要的国土调查;国土调查分为基本调查、土地分类调查和资源调查3种;国土调查所需费用,由调查的施行者负担;国土调查的成果,应经过审议会的审议,得到建设部长官的认证。该法还规定,建设部长认为必要时,可听取有关中央行政机关的意见,指定施行国土调查的地域进行国土调查,或指令有关行政机关或地方自治团体进行调查,并可提出必要的要求和劝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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