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都道府县国土利用计划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48页(428字)

日本1990年《国土利用计划法》第7条规定:(1)都道府县可以通过政令规定,就该都道府县区域中国土利用的必要事项,制定都道府县的计划。(2)都道府县的计划要以全国计划为基础。(3)都道府县制定都道府县计划,必须事先听取国土计划地方审议会和市町村长的意见,同时必须经过该都道府县议会的通过。(4)都道府县除依据前款的规定听取市町村长的意见以外,还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市町村长的意见充分地反映到都道府县的计划中。(5)都道府县的计划确定以后,都道府县必须立即将情况上报内阁总理大臣,同时公布其要点。(6)内阁总理大臣收到依据前款规定上报的都道府县计划以后,必须将其送交相关行政机构的长官。此时,相关行政机构的长官可以向内阁总理大臣提出对该都道府县计划的意见。(7)出现依据前款后段规定提出的意见时,内阁总理大臣可以与相关行政机构的长官进行协商,同时听取土地政策审议会的意见,向都道府县提出必要的建议或者劝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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