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土综合开发计划调整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48页(194字)

日本《国土综合开发法》第13条之2规定:(1)各相关行政机构的长官由于客观的原因,必须对可能妨碍特定地区综合开发计划顺利实施的情况进行处置或者开展事业项目时,必须向内阁总理大臣提出与该特定地区综合开发计划进行调整的请求。(2)内阁总理大臣收到依据前款规定提出的请求后,如果认为有必要,要在听取国土审议会意见的基础上,同意进行必要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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