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土地改革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50页(490字)
蒙古革命前,封建牧奴制生产关系占统治地位,经济命脉控制在封建主和宗教寺院手中,广大牧民处于被奴役的地位,经济极为落后。1921年7月11日人民革命取得胜利后,其土地政策基本上沿袭了原苏联的作法,实行了一切土地收归国有。1925年9月,蒙古人民革命党在第4次代表大会提出消灭世俗封建主阶级,摧毁其政治、经济基础,把土地和资源收归国有,排除外来资本的民主革命阶段的任务。1929年9月蒙古政府作出《关于没收封建主财产的决议》。决议规定,对从前的掌权者、王公和活佛的牲畜和不动产一律留够其生活需要部分后,其余的全部没收,分配给贫牧民。二战后,蒙古于1959年实现农牧业合作化。1960年7月通过、1983年12月修改的《宪法》宣布,全国土地均为国家财产,即全民财产;农牧业合作社长期免费使用土地。90年代初,随着苏联、东欧政局的改变,1990年12月3日,蒙古议会第二届小呼拉尔会议决定,蒙古将实行财产私有制,其中包括实行土地私有制,土地将成为买卖的对象,并决定制定土地法。土地法规定,外国人和蒙古公民一样,可以成为蒙古的土地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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