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1963年土地改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53页(276字)

1962年3月缅甸国防军接管政权,成立革命委员会。1963年3月25日,革命委员会通过《土地租佃法》和《农民权利保护法》,宣布继续推行土地改革,并规定:农民向地主租种土地缴纳地租的金额为土地税的1倍或2倍,最高限额为土地税的3倍;禁止地主随意更换承租人;废除农民欠地主和高利贷者的债务。1965年4月5日缅甸革命委员会发布法令,宣布废除全缅甸的田租和租约。1978年9月缅甸国务委员会颁布关于《土地耕作权的通告》,规定国家是土地的主人,只有经过国家许可才能行使耕作权;农民对土地享有使用权,无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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