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1963年土地改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54页(861字)

1963年8月8日,菲律宾第五届国会一次会议通过《土地改革法典》。该法由11章173条组成。其中内容包括:(1)规定国家土地改革的政策是,在耕作者中间建立合作耕种制度和自耕农制度,把家庭规模的经济农场作为菲律宾农业的基础,把地主在农业的资本转移到发展工业方面。通过生产、加工、销售、分配、信用贷款和服务等合作社制度,建立一个真正可行的农业组织,以取得更大的生产率和更高的农业收入。要提供一个强有力的、系统的土地重新安置方案,对工业和农业的雇佣劳动者一视同仁,使小农成为更加独立的、自力更生的和尽责的公民,并建立新的土地的使用和分配制度。(2)规定地主可保留土地限额为75公顷,超过限额的土地可由政府征购后,卖给佃农。(3)规定全国的农村土地由农业分成制转为农业租借制。实行农业租借制时,信用贷款要按惯例由土地所有者和地方出借者提供给佃农,并预先支付给承租人。土地所有者的一切耕畜和耕作设备要自动售给佃农,可在5年内分期付款,其价格由双方商定,佃农必须预付10%。要建立农业租借关系。如果农业出租人决定出售其土地,农业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该法还对农业承租人、出租人的各自权利和义务、承租合同履行、租金支付形式和对承租人的禁律等作出了法律规定。(4)规定农业工人拥有如下权利:自己组织起来的权利,可以成立、参加农业工人组织;获得最低工资标准的权利,在农场企业劳动一天(8小时)至少获得3.50比索(约0.9美元);不超过8小时工作时间的权利;损伤赔偿费的诉讼权利,关于《扩大和调整雇主对因工负伤和伤亡的雇员的责任的法令》,适用于农业工人;反对被暂时停职或解雇的权利,没有正当理由,土地所有者、农场主或农场经理不得中止、解雇或开除任何农业工人。该法规定,所有其他适用于私营企业的非农业工人并与本法典一致的现行法令,同样适用于农业工人、农场劳动组织,适用于农场管理者和劳工之间的关系。除此,法典还对设立土地改革规划局、土地法律顾问办公室、土地银行、农业信贷管理局等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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