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土地改革法典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55页(382字)

菲律宾1963年《土地改革法典》第3条规定,为执行本法所阐明的政策,本法典特作如下规定:(1)农业租借制取代所有的农业分成制;(2)建立购物分期付款的信贷制度;(3)宣告农业劳动者拥有民权;(4)建立征收和平分农业土地的机构;(5)建立为获得和分配农业土地提供资金的机构;(6)设立向农业承租人、分期付款的自耕农、自耕农和合作提供信用贷款和类似援助的机构;(7)设立为农业承租人、分期付款的自耕农、自耕农和合作提供销售、管理和其他技术帮助和服务的机构;(8)为发展合作社设立机构;(9)设立制定和执行土地改革计划的部门;(10)扩大土地能力的调查、分类和登记的方案;(11)以司法制度解决在本法典和其他有关法令和规定的范围内产生的各种问题;(12)建立为农业承租人、分期付款的自耕农和自耕农提供法律上帮助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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