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泊尔土地改革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56页(339字)

尼泊尔历史上曾长期受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控制和剥削以及拉纳封建家族的世袭统治。在广大农村,封建生产关系一直占统治地位,土地高度集中。政府虽规定地租不得超过50%,但实际上农民一年辛苦的劳动所得,有60-80%落到了地主和高利贷者手中。为解决农村土地矛盾,尼泊尔政府早在1952年成立土地改革筹备委员会。1957年颁布第一个土地改革法令,决定通过赎买方式将地主多余土地分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1959年通过逐步废除旧土地占有形式的法令,即废除拉纳家族对土地的占有,停止对农民地租无度剥削。1963年尼泊尔政府颁布新的土地改革法令。法令规定土地占有的最高限额;地主多余的土地予以没收,给以赎金,并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卖给无地少地的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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