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1955年土地改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57页(911字)

印度1955年颁布法令,宣布柴明达尔封建土地制度已在绝大多数省邦被废除。同时开展第二阶段土地改革。法令对自耕农、分成农、农业合作社社员土地占有、分配作出原则规定。德拉斯、拉贾斯坦、西孟加拉等邦省地方政府于同年颁布了保护自耕佃农,继续进行土地改革的法案。其中《西孟加拉邦土地改革法令》规定:(1)自耕农对土地有继承和转让的权利。如违反自用的规定,可课以2000卢比以下罚款,若继续发生违反行为,每日再课200卢比以下罚款。在本法规定情况下,自耕农可以出售土地。关于自耕农持有土地的转让,该法规定,必须凭登记的契约依法进行。自耕农抵押其持有土地,只允许简单抵押;用益权抵押不超过15年;地契存放抵押,只能用于获得预定银行贷款开发土地、改良农业的目的。自耕农如将持有土地转让,该土地共有自耕农或近临自耕农有优先购买权。(2)分成农耕种的自耕农持有地若仍由分成农耕种,分成农有耕种继承权。分成农与所耕地主人分配产品,必须按本法规定的对半分或留三交一的方法分配。任何分成农无权耕种6公顷以上的土地,对超过土地所得产品,应由税务官收归政府。违反者可处以6个月以下徒刑或500卢比以下罚款或两者并罚。如违反本法规定使分成农对土地耕种终止即属犯罪,可处以6个月以下徒刑或1000卢比以下罚款或两者并罚。关于土地归还分成农,该法规定,如果土地拥有者违反本法规定,使分成农对土地耕种终止或造成终止,邦政府收到分成农的申请后,即可下令宣布,该土地立即归还申请人,其产品的40%收归邦政府,其余60%留给申请人。(3)占有连成整体的土地的7个以上的自耕农,可组成农业合作社,按《孟加拉1940年合作社法》对其进行注册。农业合作社社员所有的土地归属该社后,应使其分得价值尽量与其交出土地的价值相等的份额。社员持有的份额不得转让给该社其他社员或所在地区佃户以外的任何人,可在合作社社员内部转让。按本法规定成立的农业合作社除非政府决定不得解散,按规定享受邦政府给予的特许权及便利,包括:种子与肥料供应头3年免费,而后则价格从优;邦政府的专家免费进行技术咨询;按规定期限与条件提供资助;产品销路从优。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