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1981年土地改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58页(515字)

1980年,印度国大党重新执政后,提出把消灭贫困放在最重要的地位,决定在全国继续实行土地改革,并颁布相应法律、法令修正案。各地政府也修订、重新颁布配套法案。如1981年4月9日西孟加拉邦议会通过《1981年土地改革修正法案》,1986年3月印度总统批准该法案。该法案主要规定:(1)实行更加有利于国家发展的土地政策,保证实行宪法规定的土地使用原则;(2)所有非农业佃农、次佃农在非农业用地上的权利都归属国家;(3)每个自耕农应维护和保养土地,土地面积不得缩小,土地性质不能改变;(4)邦政府可随时收回超出最高限额的土地;(5)土地转让照顾分成农土地总面积不超过占有1英亩的自耕农;(6)分成农耕种土地有继承权但不得转让;(7)如土地所有者两年内不能亲自耕种土地,应允许其他人耕种该土地,该土地免除一切债权,上交给邦政府;(8)邦政府可建立邦土地公司,有权获得、持有和变卖财产,发放贷款,有权向自耕农购买总面积不超过1标准公顷的土地;(9)占有土地不超过1英亩的自耕农,应由邦政府负责合并土地;(10)7户以上占有并耕种不超过1英亩农田的人,无论地块是否相连,应建立服务合作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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