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拉克1970年土地改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62页(330字)

伊拉克革命指导委员会于1970年5月21日发布《土地改革法》,即117号法令。法令规定,由新成立的最高农业委员会统一领导土地分配工作。个人拥有的土地不得超过以下限度,旱地250至500公顷,水浇地10至250公顷。凡在国有土地上享有所有权的人如已从事5年耕作的,该土地可公证注册为个人所有,但旱地不得超过75公顷,人工灌溉地不超过37.5公顷。关于土地分配和补偿,土改法规定,分配给农民的土地标准是,旱地25至50公顷,水浇地1至15公顷。具备领取土地或签约条件的农民,凡租种或耕种土改部门的土地的,必须按照有关法规、公告的规定向土改部门交纳一定数量的农产品。耕种土地超过限额的,应加倍向土改部门交纳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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