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拉克土改条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62页(443字)
伊拉克1970年《土地改革法》第30条规定:农田或果林地所有人应向在其土地上劳动的农民、果农提供如下条件:(1)提供耕地,并使劳动者能够充分利用它以达到协议、法律、指令等规定的目标。(2)在没有第三者提供服务的情况下,应将灌溉用水引到耕地范围之内。(3)如果农民提出要求,应以无偿借贷的形式向他们提供必要的种子,并在庄稼收获后从对方应得的收益中等质等量地扣回。如果由于不可抗拒的外部原因使庄稼无收,借贷的偿还应推迟到下一农业年度。(4)提供化肥和防治病虫害的药剂,费用从双方应得的收益中等量扣除。(5)在整个农业年度内向农民提供必要的无息贷款用以发展生产、提高地力。贷款金额由双方商定。(6)提供一切依照惯例应提供的便利。如组织庄稼护青、场院护卫;雇用看守人员并向他们提供必要的服务;满足政府机构的要求、向他们提供服务等。自流灌溉或自备灌溉设备的土地所有人是农田管理的负责人;如灌溉设备属他人所有,则灌溉设备所有人是农田管理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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