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拉克土地改革期限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63页(351字)
伊拉克1958年《土地改革法》第36条规定,自本法生效后下一农业年度起,在土地所有人,灌溉设备所有人和农民之间实行下列规定:第37条规定:(1)自本法生效后下一农业年度起农业生产关系应维持3年不变,现行生产关系按原合同在这3年内期满的应延续到第3年结束。农民非本人自愿的不得让其离开土地。灌溉设备除非其所有严重违反合同、法律惯例的规定,不得中途停止使用。(2)今后凡涉及土地所有人、农民,灌溉设备所有人之间的农业关系合同,其期限均不得少于3年。已经定立期限不足3年的合同应补足3年。第38条规定,作为上条规定的例外,土改最高机构可以根据土地分配的需要或因农民严重违反合同、法律、惯例的规定,随时废止即将分配的土地的农业关系合同,并使土地脱离原所有者。
上一篇:伊拉克土地改革合作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