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斯洛伐克土改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66页(404字)

捷克斯洛伐克长期处于封建农奴制统治。1778年和1785年国家两次颁布诏书,废除农奴制。1848年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废除了徭役制和封建的从属关系,但土地和财富都集中在大地主手中。俄国十月革命后,捷克斯洛伐克政府为缓和农村土地占有的紧张矛盾,1919年春,颁布《土地改革法》。该法规定,每个农户的农用土地不得超过150公顷,农林土地不得超过250公顷,多余部分一律没收,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捷克斯洛伐克1945年6月21日颁布地产法令,没收德国和本国贵族大地主以及叛国分子的土地和财产,将其分给农民,但并没有直接触及本国的地主阶级。为彻底消灭封建土地占有关系,政府于1947年7月颁布新的土地改革法令,赎买占有耕地250公顷以上农户的土地,分给农民和农业工人。1948年3月21日国民制宪会议通过限制私有土地最多不超过50公顷的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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