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牙1982年土改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68页(421字)

葡萄牙议会1982年通过《葡萄牙共和国宪法》,对土地改革作出如下规定:(1)土地由集体占有,可实行公有制、私有制、合作制三种占有和社会管理方式,并受法律保护。(2)土地改革是实现农业政策目标的基本手段之一。必须通过没收大庄园及废止大规模的资本主义剥削,实现土地与生产工具转让给直接使用者支配。(3)在有小庄园的地区,土地改革将通过刺激各种单位的合作集中或必要时对小庄园采取划块分配、租赁等措施及其他适当的干预方式,力求达到适当的经营改组,但不损害其所有权。(4)在实施土地改革时应保障中小农民对作为其劳动手段或劳动成果的土地的所有权;法律应规定私营农业庄园土地面积的最高限额。(5)租赁制及其他利用他人土地的办法由法律规定;禁止租赁转让制,并将创造条件以使农民真正废止农业合股制。(6)农业工人与中小农民将通过其代表组织、合作社以及其他集体经营方式参与土地改革过程,特别是参加土地改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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