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达加斯加土改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73页(304字)

1960年6月26日,达加斯加宣布独立后,选择了“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同年12月颁布《马达加斯加全面社会主义革命宪章》,宣布在农村进行土地改革,实行“耕者有其田”,收回外国殖民者的大咖啡园和甘蔗园。政府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没收、劝让、谈判等形式,先后从殖民者和外侨手中收回了33.22万公顷土地。政府在《社会主义农业生产合作社章程》中规定,在土地国有化的基础上,一方面建立大型国营农场和国营农业生产公司,另一方面兴办“社会主义农业生产合作社”,即把过去外国人占有的大片肥沃土地和种植园收回后,重新分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帮助他们建立农业合作社,土地为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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