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土改村社大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73页(471字)

墨西哥1971年《土地改革法》第24条规定,土地混合委员会或土地办事处通过特别执行委员会召开社员大会,在社员大会上应执行临时或最后的决定。此外,委员会或办事处至少应提前8天在村社最引人注目、并与申请者靠近的地方贴出开会通知。通知上应明确写明会议的地点、日期和议题。如在开会那天出席人数不到受益村社社员人数的一半,应立刻发出第二份通知,指出社员大会将由出席过会议的村社社员召开,在社员大会上作出的决定缺席者也有义务执行。第26条规定,为了参加以后召开的社员大会,村社社员可用一张村社委员会所发的临时证书来说明自己的身份,土地代表应在临时证书上签字,并将这些证书的副本寄往全国土地登记处,以便后者颁发正式证书。第27条规定,村社社员大会分3类:每月召开的例会,特别社员大会和总结与计划大会。第33条规定,每一个村社或公社的所有成员都有义务出席合法召开的社员大会。社员大会可在村社内部条例限定的范围内对那些无故不履行这一义务的社员进行经济处罚,罚款额不得超过村社社员的收成,也不得超过其劳动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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