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内瑞拉土改撤回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77页(508字)

委内瑞拉1960年《土地改革法》第83条规定,在第75条所述的证书中,将注明:全国土改委员会将根据其领导委员会的声明及对案件的了解和陈述,可以按下述理由宣布撤回或取消原判:(1)把小块土地用于同土改目标相悖的目的;(2)不正当地抛弃小块土地或其家庭,在后一种情况下,全国土改委员会将把这小块土地判给其妻子;如妻子不在,判给其姘妇;第三才是判给其全国土改委员会认为能力最大的儿子;(3)在开发小块土地或收存委托给他的或属于合作组织的建筑和修缮设施方面表现出草率从事和不称职;(4)间接开发这小块土地的情况得到证实,本法规定的例外情况除外;(5)无正当理由,没有付清欠全国土改委员会或通过土改委员会借的借款;或没有付清欠农牧业银行或通过合作社和农业借贷者联合会借的债款。(6)屡次违反保存自然资源立法准则。应事先进行一次告诫,如告诫无效,行政委员会同意并取得有关处分的正当理由,方可处理(1)(3)(4)(5)(6)的情况。第84条规定,在撤回或取消赠与和原判的情况下,将给原小块土地所有主支付其修缮费用,在进行有关的赔偿时,可以抵消原小块土地所有主所欠的借款和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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