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土改村社罢免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82页(317字)
墨西哥《土地改革法》第41条规定,村社委员会、公社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的成员可由社员大会因下述理由而予以罢免:(1)不执行社员大会的决定;(2)违背本法条款的规定和其他与村社土地的占有、开发和利用有关的条例规定;(3)不执行农牧业部、土地事务和垦殖局合法颁布的法令;(4)挪用资金;(5)因批准、诱使或允许在村社或公社土地上种植大麻、虞美人或其他毒品而被判刑,或因故意犯罪而被剥夺自由;(6)无故或未经社员大会批准擅自离开村社连续60天以上;(7)垄断或允许垄断村社的配置地。第42条规定,撤换村社委员会、公社地产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的成员,应得到出席特别社员大会2/3以上人数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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