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土改禁征用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88页(443字)

墨西哥1971年《土地改革法》第249条规定,就分配土地、扩大村社或建立新的居民中心而言,正在开发中的、面积不超过下列土地面积的小地产为不可征用地:(1)100公顷水浇地或最好的湿地,或者根据下面一条规定的数量的其他各类土地;(2)从河道或水泵系统得到灌溉的用于种植棉花的土地可达150公顷;(3)正在开发的用于种植香蕉、甘蔗、咖啡、舌兰、橡胶、椰子林、葡萄、橄榄、金纳林、香子兰、可可林或水果林的土地可达300公顷;(4)不超过第259条所规定的维持500头大牲畜或与之相当的小牲畜所必需的土地面积。下列土地也是不可征用地:根据森林法或条例,用于重新绿化的国有土地;国家公园和保护区;国家研究机构和官方农、牧业中等或高等技术学校的研究和实验场所需的土地;国家所有的水道、天然池和联邦区。第250条规定,作为不可征用地考虑的面积,应按照1公顷水浇地、2公顷旱地、4公顷优质天然牧场和8公顷山林或荒芜的天然牧场这一计算办法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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