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土地征用禁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88页(556字)

墨西哥1991年《宪法》第27条规定,负责处理土地事宜的混合委员会、地方政府和其他当局,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征用正在开发中的农业或牧业小地产,如果同意分配涉及此类地产的土地,须因违反宪法而承担责任。凡面积不超过100公顷一等水浇地或湿润土地或相当于100公顷这类土地的其他类正在开发中的土地的地产,可视为农业小地产。实行当量原则时,以两公顷季节性水浇地,4公顷优质旱地,在土壤贫瘠区8公顷山地或旱地为1公顷水浇地计算。下列情况也可视为小地产:面积不超过200公顷的季节性水浇地或可耕种的旱地;150公顷用于种植棉花的、可获得水渠、河流或水泵灌溉的土地;300公顷正在开发中、用于种植香蕉、甘蔗、咖啡、舌兰、橡胶、椰子树、葡萄、油橄榄树、金纳树、香子兰、可可或果树的土地。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土地供给植物饲料的能力,凡不超过牧养500头大牲畜或相当于500头大牲畜的小牲畜所需要的面积的土地,应视为牧业小地产。如果因为已获得不得征用证书的小地产的主人或所有者为了进行有关的农业或牧业开发而修建了灌溉、排水或任何其他工程,从而使其土地质量得以改善,对这样的地产不得进行土地征用;即使因土地质量改善而超过本款规定的最高标准,但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也不得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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