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鲁土地改革用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89页(192字)

秘鲁1970年《土地改革法》第7条规定,列举的下述土地将用于土改的目的:(1)放弃的土地、归属公有的土地以及荒地;(2)国家的田产和国内公共法人的田产;(3)按本法令征用的田产;(4)经适当审定的私人小块田产;(5)通过国家的直接经营或通过用公共资金资助的工程恢复其活力的农用土地;(6)来自捐赠、遗产和其他类似的有利于土改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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