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土地改革分配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92页(291字)

菲律宾1987年《耕地改革法》中对获得的土地分配作出规定:(1)所有分配的土地须适于耕种。(2)不论国有或私人土地及法人组织土地都要依据法令进行再分配。土地所有者可以保留不超过5公顷土地,其具体规模应由土地委员会确定。(3)土地所有者子女可获得额外津贴。(4)土地所有者的私人土地如违背以上条款出售,为无效行为。(5)农业用地的分配根据土地规模、占有人身份在10年以上分三个时期实施;商业农业公司的土地须在本法生效10年进行分配,对一些特定种类土地可不受此限制。(6)所有土地所有者、土地承租人、佃户及农场工人都须在政府填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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