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自耕农土地转让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93页(413字)
印度西孟加拉邦1955年《土地改革法》第5条规定:(1)自耕农持有土地的一份或部分转让,需凭登记的契约进行。登记官员不得接受任何此类契约的登记。(2)任何法院或税务官不得确认为执行判决或证明而出售这种持有土地的一部分或一份,同时任何法院不得作出判决或绝对命令对此种持有土地的一部分或一份的抵押取消抵押品赎回权,除非买主或受押人已提出类似第(1)项所述的通知书并缴纳该项所规定数额的手续费。第8条规定:(1)自耕农如将持有土地的一部分或一份转让给该土地共同持有人以外的任何人,该土地的任何共有自耕农可在发布的通知书送出后3个月内,或拥有与该土地毗邻土地的任何自耕农可在该土地转让后4个月内,向拥有土地管辖权的村长申请将该部分或该份土地转让给自己。(2)本款不适用于下列情况:交换或分割的转让;遗赠或馈赠的转让;以慈善或宗教或以两者为目的的转让,对任何个人均不保留任何金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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