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拉克1970年土改限额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95页(640字)

伊拉克1970年《土地改革法》第2条规定,个人拥有的土地不得超过以下限度:旱地:(1)等雨线以南的贫瘠土地:2000杜诺亩。(2)等雨线以南的肥沃土地:1600杜诺亩。(3)等雨线以北的贫瘠土地:1300杜诺亩。(4)降雨线以北的肥沃土地:1000杜诺亩。水浇地:(1)人工灌溉的贫瘠土地:600杜诺亩。(2)自流灌溉的贫瘠土地:400杜诺亩。(3)人工灌溉的肥沃土地:400杜诺亩。(4)自流灌溉的肥沃土地:300杜诺亩。(5)北方各县人工灌溉种植棉花、蔬菜的土地:120杜诺亩。(6)北方各县自流灌溉种植棉花、蔬菜的土地:80杜诺亩。(7)北方各县人工灌溉种植水稻的土地:80杜诺亩。(8)北方各县自流灌溉种植水稻的土地:60杜诺亩。(9)北方各县人工灌溉种植烟草的土地:50杜诺亩。(10)北方各县自流灌溉种植烟草的土地:40杜诺亩。(11)北方各县以外的自流灌溉种植水稻的土地:100杜诺亩。同时拥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土地的人,其土地限额以各种土地的标准按比例合计。符合下列条件的椰枣林地或其他果树林地不按本条规定的最高限额计算:树苗存活时间不少于5年、每杜诺亩有果树不少于40棵。大片林地按果树平均株数计算,大部分果树的树龄不低于5年、每杜诺亩已结实的果树不少于20棵。最高委员会有权收集市中心附近的土地的允许拥有量减至本条规定的一半。第3条规定,凡违反第2条规定,使个人拥有的土地超过最高限额的契约,均属无效、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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