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利亚土地改革让出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96页(278字)

叙利亚1958年《土地改革法》第2条规定,土地所有者除按本法规定占有土地外,可向其配偶、子女按下述标准让出部分土地:(1)水浇地:10公顷;(2)旱地:40公顷。或按上述标准折算合计两种土地。土地所有者向其配偶、子女让出的土地总数:水浇地不得超过40公顷;旱地不得超过160公顷。如同时让出两种土地,则按此标准折算合计。第3条规定,上条中述及的子女指的是:(1)本法颁布时仍在世的子女;(2)本法实施前300天出世的婴儿;(3)收回土地的决定发布前去世的子女的后代,他们可以享有他们父亲或母亲应得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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