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国家土地分配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97页(682字)

尼亚1991年《土地法》第18条规定,没有将土地上交合作社或上交土地少于5000平方米的现有合作社员,以及那些没有合作社员资格,在最近3年中以各种方式作为雇员在合作社及合作社协会工作的人,假如他们已定居或将定居并在别的地方没有土地的话,可从本法规定的土地中分配给土地所有权。给予所有权的土地面积取决于合作社拥有的土地面积、申请者人数以及已有多少土地发还给那些带地入社的人。根据申请,可给那些在乡公共服务部门工作的专业干部每个家庭分配5000平方米的耕地在当地任职期间用于农业生产,但他们或者他们的家庭成员必须在当地没有土地。这些土地的所有权根据情况属于乡、市及大城市。第19条规定,在某些农业生产合作社不再剩有可向本法规定的人员提供最低面积土地的情况下,委员会将决定减少土地面积的分配比例以便也向上述人员分配土地。第20条规定,在有剩余农业用地并缺乏农业劳动力的地方,可从第17条规定的土地中,向所有提出书面申请的家庭分配约合耕地面积10公顷的土地所有权,并要求他们必须耕种这些土地。进行过土壤改良工程以外投资的土地,不得分配。葡萄园和果园只有在没有其他用途的土地可以分配的情况下才能分配。第38条规定,对于在缺乏土地的地区,其土地成为国家财产、而且他们又没有在本法规定的条件下认股、并且又不能给他们或他们的继承者本法提到的最低限度的土地的人,县委会应按照他们的要求,从国有土地中发给他们每个家庭约合耕地面积5000平方米的土地。原土地所有者或其继承者有权得到的那份土地的差额,可根据本法规定相应地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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