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教区土地分配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97页(251字)

尼亚1991年《土地法》第21条规定,在教区委员会或农村中地方宗教组织的代表机构的要求下,委员会将从农业用地中,向属于得到法律承认的宗教的每个教区和修道院分配约合耕地面积5公顷的土地所有权,或者向教堂提供约合耕地面积10公顷以下的土地所有权,这样做是因为考虑到所有这些机构过去曾拥有被农业生产合作社接管的土地,而目前没有或只拥有较少的土地,在非合作化地区,用国家的地产和地方政府管理的土地重新分配土地所有权,由县政府参照市、乡政府的建议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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